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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1

1.目的 

为确保获证组织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识,特制定本规则。

2.术语

2.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1.1 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颁发的证明文件,有效期三年。

2.1.2 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给予的认证标志。认证标志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如下图所示: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则(图1)

3.证书及标志的使用要求

3.1.获证组织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3.2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3.3获得认证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3.4认证标志可以在投标文件、产品目录、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上使用,但不得在产品、产品标签上、产品说明书上和客户可以获得的产品内包装上使用,以避免客户误认为该产品通过了产品认证;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3.5认证标志不得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的报告上。

3.6获证方在标志使用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

3.7使用标志图案时,必须根据公司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使用;

3.8获证方不得进行被公司认为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一经发现不正确宣传证书和标志的误导使用,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直至撤销认证资格,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3.9获证方认证证书缩小范围时,应修改所有的广告宣传材料;

3.10当获证方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应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在认证资格被撤销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或变更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4.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获证客户应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保存使用的有关记录。审核时,现场检查实施情况。

在对获证客户的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或其他适当时机检查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正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误用及违规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类型:

1) 在认证范围以外的场合使用(包括在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

2) 体系认证标志标识在产品上、产品标签上、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上使用;

3) 认证标志未按照规定与相关的标注一起使用;

4) 在认证资格被暂停期间、注销或撤消后继续使用;

5)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6)其他类型的误用。

6.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示例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则(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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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则(图3)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