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依据CNAS-CC0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认证规则文件的要求,编制本规则。
2、适用范围
适用于HC|海川的获证组织使用管理体系领域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3、定义
3.1 HC|海川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3.1.1 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a)获证组织的权利
——获证组织可按本文件有关规定,使用HC|海川颁发的认证证书、标志,宣传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
——获证组织可要求获取最新版本《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则》文件;
——对HC|海川发出的误用证书、标志的更改通知,可发表意见,以保护自身利益。
b)获证组织的义务
——始终遵守认证规范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
——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HC|海川的认证;
——获证组织应及时向HC|海川报告其对管理体系拟实施的更改或其他可能影响其符合性的更改, 如管理手册的更改、组织机构的调整、中心地址的变更等,以便认证机构能掌握最新的变更信息,未能提供这些变更信息的将被视为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误用,并按本规则采取相应措施;
——获证组织应及时向HC|海川报告重大的顾客投诉、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或环境污染事故。获证组织应建立处理顾客和相关方投诉的程序并保留其处理记录;
——及时缴纳认证有关费用。
3.1.2 HC|海川的权利和义务
a)HC|海川的权利
——对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审核报告拥有所有权;
——制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
——通过定期的监督审核检查和必要的不定期抽查(如:获证组织出现重大的顾客投诉、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或环境污染事故),持续验证组织对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对误用或错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直至撤销认证和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b)HC|海川的义务
——对所颁发的认证证书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对特定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的符合性负责;
——按规定公开发布获证组织名录,包括获证客户名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认证范围、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的范围内的总部和任何场所的地理位置、证书状态、获证日期、证书编号等;
——告知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可使用的范围、地点,声明认证证书只能用来证明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符合了相应体系标准或体系其他引用文件;
——通过对获证组织的监督和再认证来验证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对相应体系标准或体系其他引用文件的符合性,从而确认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及时向获证组织发出正式的通知,并充分考虑各利益方意见,商定具体行动,从而确认认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
4、规则程序
4.1 HC|海川的认证标志
4.1.1 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具体使用要求请见附录 1);
4.1.2 获证组织可在信封、信笺、名片、牌匾、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1.3 获证组织可在对外的各种交往中展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4.1.4 认证标志必须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同时使用;
4.1.5 认证标志必须印在清晰的背景下,包括所有的边界线使用鲜明的色彩印刷;
4.1.6 HC|海川的认证标志只允许使用与HC|海川所提供色调一致的彩色或黑白认证标志。使用该标志时,可根据HC|海川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任何尺寸的标志都必须清晰可辨,但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4.2 获证组织不可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范围
4.2.1 获证组织不允许在认证证书以外使用认证标志;
4.2.2 ISO9001:2015/ISO14001:2015 /ISO45001:2018 为管理体系认证,非产品认证,禁止在公司网站、宣传手册、产品包装等媒介宣传“本产品通过 ISO9001:2015/ISO14001:2015/ISO45001:2018 认证”;
4.2.3 认证标志不可直接用在产品上和包装上、产品标签上,不可使人误认为对获证组织的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了批准;
4.2.4 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不带声明用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上。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式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以及发证机构HC|海川。
4.2.5 如获证方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获证方禁止使用一切关于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宣传及任何引用;
4.2.6 禁止用于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发出的报告和证书上;
4.2.7 不可转让、借用和出售证书和认证标志;
4.2.8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4.3 对获证组织使用的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4.3.1 获证组织应始终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4.3.2 HC|海川将按双方签订的认证服务合同在监督和再认证审核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以下内容将在双方签订合同中得到规定:
a)可以在广告、会议、报刊、网络、电视等贸易、宣传场合使用认证证书宣传其管理水平, 但必须符合《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则》的管理要求;
b)不可用作解释其产品的技术特性等的误导性说明;
c)不允许以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以及认证标志;
d)在公司对其做出撤消认证的决定后,须停止使用任何广告宣传,并根据要求归还认证证书;
e)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立即修改所有的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宣传材料;
f)认证只能用来表明其管理体系满足标准要求,而不能证明其产品或服务也已经过认证;
g)不允许暗示认证也适用于组织其他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
h)在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时,不得有误导和有损公司名誉的宣传。
4.3.3 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按照其职责对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 对误用各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处理
4.4.1 获证组织一经发现误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应立即停止继续使用,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和消除可能对客户和消费者产生的误导影响;
4.4.2 获证组织对在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上误用的,要识别误用的性质和评估误用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从客户、市场、其他贮藏地回收这些产品或就地采取:
——更换或撤除认证标志;
——报废销毁产品、产品标签和其它宣传材料;
——对无法追溯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和(或)向HC|海川通报。
4.4.3 HC|海川对获证组织故意误用、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给其他组织使用,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或纠正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的,将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4.4.4 HC|海川对下列行为,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诉讼:
——伪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暂停、撤销期间、终止认证服务协议、证书到期后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行为。
4.5 证书的年度确认、更换和收回
4.5.1 获证组织在每次的监督审核通过后,HC|海川将发给监审认证证书,作为其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许可证明。
4.5.2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获证组织应向HC|海川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经评定批准后换发或补发证书。
——认证标准、标志的改变;
——组织名称/地址的变更;
——扩大、缩小认证范围;
——认证证书丢失或损坏。
4.5.3 当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被暂停、注销或撤销时,HC|海川将收回证书,并予以公布。
附录 1: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要求 | 示例 | 说明 |
1、获证组织可在网站、名片、广告、有关宣传材料、信封、信笺、牌匾及对外交往中上展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无 | 除在前述允许的资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外,其他情况下(产品包装另有要求)一律不允许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2、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时,需获证组织的标识(品牌或名称)+HC|海川的认证标志合并使用, 可根据 HC|海川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认证标志图样色调需与提供的图样颜色一致或黑白色。 | 正确: | HC|海川的认证标志与获证组织的标识一起使用, 任何一个标志单独使用都是错误的。 |
3、管理体系认证,不可直接在产品、产品包装、产品标签上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在公司网站、宣传手册、产品包装等媒介宣传“本产品/服务通过ISO(GB/T) ***:****管理体系认证”。 | 正确: | 如果要将认证标志标注在产品包装上,必须同时在包装上标注下列语句“本公司/本组织通过了 ISO(GB/T)***:****管理体系认证”。 |
4、认证标志禁止用于检测、校准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发出的报告和证书上。 | 无 | 无 |
5、获证方认证证书如被暂停/撤销,获证方禁止使用一切关于被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宣传及任何引用。 | 无 | 无 |
附录 2:认证标志电子版
HC|海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标志 | HC|海川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标志 | HC|海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认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