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确保公司认证审核活动规范、有序,符合GB/T27021/ISO/IEC1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要求》及相关认证标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实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公司经营服务的规范,满足认证相关规范、制度的要求。
3、制定依据
3.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2016年第20号
3.2《GB/T19011-2021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3《GB/T24004-2017环境管理体系通用实施指南》
3.4《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5《ISO14001:2015环境管理体系要求》
3.6《ISO45001:2018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7《GB/T27021.1合格评定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
4、认证过程流程图
见附表1
5、申请受理
5.1 申请信息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申请组织提供必要的信息,至少包括:
1)申请的认证范围。
2)申请认证依据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要求。
3)法律地位的证明性文件。对管理体系覆盖多个法律实体时,应提供每个场所的法律地位证明性文件。
4)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包括生产许可证、行业资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行业规定的证明文件;适用时,质量管理体系需提供产品的执行标准或企标备案证明;环境体系的认证需提供环评批复,环评验收报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需提供企业消防检查记录及消防备案或消防验收报告等证明文件。
5)申请组织的名称、地址、组织机构及其他与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详细信息,包括影响体系有效性的外包过程。
6)申请书、合同。
7)认证企业的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上述资料不齐全完整的不予受理。
5.2 申请评审
经审核确认申请受理的资料齐全完整的情况下,由合同评审部进行评审,审核部作计划安排。
1)首先核实《认证申请表》及其所附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不符合要求,应要求客户尽快给予补充或修改。
2)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范围、场所数目、员工人数、风险程度、专业代码、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
3)确定认证周期内各次审核所需的审核人天数,并完成审核方案的策划。
4)根据具体的审核时间段,选派有能力的审核人员。
5.3 存在以下情况的组织,不得受理其认证申请:
1)被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的。
2)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府其他信用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一年内被国家级行政抽查发现其产品质量存在严重不合格并予公布的。
4)一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的。
5)其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或被媒体曝光有质量、环境及安全不符合,且尚在处理期间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提交特殊项目审批单,审批通过后方可受理。获证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评估确认证书状态是否变更为暂停或撤销。
5.4 认证合同
公司应当与每个申请组织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或等效文件,以明确双方的责任。
6、认证策划
6.1 审核方案策划
6.1.1 方案管理人员应针对每一认证客户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当包括两阶段初次审核、认证决定之后的监督审核和第三年再认证到期前进行的再认证审核。
注:一个认证周期通常为三年(有特定行业认证方案的除外),从初次认证(或再认证)评定通过算起,至认证的终止日期截止。
6.1.2 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当在认证证书签发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当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且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6.1.3 审核方案的确定和任何后续调整应考虑客户的规模,其管理体系、产品和过程的范围、复杂程度和风险大小,以及经过证实的管理体系有效性水平和以前审核的结果。
6.2 审核时间
6.2.1 每次审核计算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时间,应保留记录。
6.2.2 对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应保留多场所组织的抽样及计算审核时间的记录。
6.3 审核组
6.3.1 根据组织申请认证的管理体系的范围,组建具备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的认证审核组,当审核组的专业技术能力不足时,可以配备该专业的技术专家。
6.3.2 技术专家主要负责提供审核组的技术支持,不作为审核员实施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
6.3.3 实习审核员应当在审核员的指导下完成审核,不计入审核时间,其在审核过程中的活动由负责指导的审核员承担责任。
6.4 审核计划
6.4.1 每次现场审核应制定审核计划。审核计划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目的、审核准则、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日期、时间安排和场所、审核组成员及审核任务安排。专业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应当在审核计划中予以明确。
6.4.2 现场审核应当安排在受审核的组织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6.4.3 现场审核开始之前,应当将审核计划提交给受审核方并经其确认。如需要临时调整审核计划,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7、审核实施
7.1 审核准则
认证双方确认的审核依据标准如下:
1)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4)受审核方的方针、程序、手册等文件;
5)合同要求或标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7.2 审核过程
7.2.1 文件评审
7.2.1.1 文件评审,由审核组长在现场审核活动开始前进行,如果文件评审不符合,会导致一阶段延期。
7.2.1.2 文件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受审核方手册和程序文件、体系覆盖产品范围、删减过程的合理性,受审核方申请认证范围,相关活动执行的标准、所有的控制要求等。
7.2.1.3 在文件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受审核方需按规定时间进行纠正,在一阶段现场审核开始前,应验证完成。
7.2.2 一阶段审核
1)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应考虑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识别的任何需关注问题所需的时间,间隔时间一般不宜少于0.5天。
2)第一阶段审核活动一般在客户的场所进行;特殊情况下,可以在非现场进行第一阶段审核。
7.2.2.1第一阶段审核内容
1)审核客户的管理体系文件。
2)评价受审核方的运行场所和现场的具体情况,以明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情况。
3)了解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
4)收集关于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场所的必要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5)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配备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6)结合可能的重要因素(含过程)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行,以便为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7)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7.2.2.2 发生下列情况时,审核组应当向认证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终止审核。
1)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受审核方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7.2.3 第二阶段审核
7.2.3.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是评价客户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包括有效性,第二阶段审核应在客户的现场进行。
7.2.3.2 第二阶段审核至少覆盖以下方面的内容
1)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2)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3)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绩效中与遵守法律有关方面。
4)客户过程的运行控制。
5)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6)针对客户方针的管理职责。
7)规范性要求、方针、绩效目标和指标,通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7.2.3.3 第二阶段实施
1)首次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受审核方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首次会议目的主要是介绍审核人员,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和依据,审核计划,审核方法,申明公正性与保密承诺,落实陪同人员,确认沟通渠道等。
会议内容包括:
1.1)介绍参会人员,包括简要介绍其角色。
1.2)确认认证范围。
1.3)确认审核计划(包括审核类型、范围、目的和准则)及其变化,以及与受审核方的其他相关安排,例如末次会议日期和时间,审核期间审核组与受审核方管理层会议日期和时间。
1.4)确认审核组与受审核方之间的正式沟通渠道。
1.5)确认审核组可获得所需的资源和设施。
1.6)确认与保密有关的事宜。
1.7)确认适用于审核组的相关的工作安全、应急和安保程序。
1.8)确认可得到向导和观察员及其角色和身份。
1.9)报告的方法,包括审核发现的任何分级。
1.10)说明可能提前终止审核的条件。
1.11)确认审核组长和审核组代表公司对审核负责,并应控制审核计划的执行。
1.12)确认以往评审或审核的发现的状态(如对一阶段审核、上次监督审核)。
1.13)基于抽样实施审核的方法和程序。
1.14)确认审核中使用的语言。
1.15)确认在审核中将告知受审核方审核进程及任何关注点。
1.16)让受审核方代表提问。
2)现场审核:审核组按审核计划的时间和专业安排,分组审核;按照管理体系要求,通过面谈、查阅文件和记录、观察等方法获取受审核方管理体系实施的客观依据,并记录观察的结果;发现重要问题时,应进行追踪检查,对经确认的不符合事实,记录应具有可追溯性。
3)审核发现:对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填写《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报告》,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并就不符合事实,与受审核方进行沟通确认。
4)末次会议:在末次会议前,审核组与受审核方领导层先就审核发现与审核结论进行简单沟通,并与受审核方达成一致意见,有分歧的意见,应详细记录,交由技术部解决。
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
4.1)向受审核方说明所收集的审核证据基于对信息的抽样,因而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4.2)进行报告的方法和时间表,包括审核发现的任何分级。
4.3)确认企业已收到书面的不符合项报告。
4.4)确认企业已了解原因分析、纠正、纠正措施的要求。
4.5)审核组、公司处理不符合的过程。
4.6)受审核方为审核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提出计划的时间表。
4.7)认证机构在审核后的活动(监督、再认证)。
4.8)说明投诉处理过程和申诉过程。
4.9)说明企业获证后应积极配合可能发生的各类稽查和监管,如不予配合,会造成证书的暂停、撤销等。
4.10)确认企业的名称、地址、范围、标准等认证信息。
备注:不论受审核方是否有要求,一般不对其管理体系改进提出建议。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解释或对审核依据标准进行解释。
7.2.4.1 对现场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自行验证有效后,提交审核组长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只有对所有不符合项都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验证有效之后,审核组长才可向机构推荐认证注册,经公司技术部评定合格后,正式颁发认证证书。
7.3 不符合的整改要求
7.3.1 总要求
不符合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有效地纠正。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采取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应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资格。
严重不符合项的验证时限,应至少满足:
1)初次认证:在二阶段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2)监督审核:在审核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3)再认证:在证书到期前完成。
7.3.2 不符合的原因分析
企业需要根据所确定的直接原因,合理分析,从而确定真正的根本原因。
7.3.3 不符合的纠正
1)针对不符合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
2)如果不能马上进行纠正,企业可制定纠正计划。纠正计划需明确:如何纠正、由谁负责、什么时候实施或完成。
7.3.4 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1)受审核方根据所确定的根本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
2)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识别的责任人,以及实施的具体日期。
7.3.5 受审核方对不符合项的验证并提交给审核组长
受审核方需对不符合项整改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有效后提交审核组长。
7.4 认证决定及注册
7.4.1 认证决定人员应当在对审核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以及其他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应当为认证机构管理控制下的人员,并不得为审核组成员。
7.4.2 经评定,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受审核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做出授予认证的决定:
1)具备应有的法定资格、资质。
2)认证范围覆盖的活动、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生重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3)对于严重不符合项,已评审、接受并验证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对于轻微不符合项,已评审、接受了受审核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或计划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4)受审核方的管理体系总体符合标准要求且运行有效。
7.4.3 授予组织的认证范围应当基于组织的法律地位文件及审核范围,不得大于其营业执照范围和行政许可范围以及审核范围。
7.4.4 监督审核无需独立的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审核组长的肯定性结论保持对组织的认证,除非需要暂停、撤销和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况。
7.4.5 再认证审核的认证决定宜在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最迟应当在证书到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7.5 监督
7.5.1 监督活动的方式
包括现场监督审核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日常监督形式可通过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质量信息公报、关注获证组织相关方的信息、获证组织有关信息的日常跟踪、审查获证组织及其运作的说明、要求获证组织提供文件和记录等。
7.5.2 监督审核目的
对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进行再评价,确认其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是否可以继续保持证书。
监督审核时,如认证客户没有按时关闭不符合,将可能导致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
7.5.3 监督审核的内容
1)任何变更(如范围、场所、管理层、组织架构、关键过程、资源、产品/服务等)。
2)目标的实现情况。
3)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投诉的处理。
5)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
6)认证范围相关的产品/服务/活动现场情况。
7)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验证。
8)针对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和效果验证。
9)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7.5.4 监督审核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须接受监督审核,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
获证组织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监督审核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监督审核恢复后,下次审核时间应按原计划时间计算。
若发生下述情况则需增加监督频次,或安排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1)获证组织对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更改。
2)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3)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事故、重大污染事件、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用户提出对相关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4)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
5)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7.6 再认证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满前至少三个月,须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验证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管理体系全面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
在对获证组织的日常监督中,发现获证组织的出现严重影响管理体系运作的重大变更时,或对获证组织的投诉分析和其他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要求时,将安排特殊审核或与获证组织商定提前安排再认证审核。
再认证时通常可不进行一阶段审核,但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和获证组织的内外部运作环境有重大变化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再认证审核时,认证客户应在当前认证证书到期前接受审核,并对于审核组开具的不符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否则,因认证客户的原因导致不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作出认证决定的,证书撤销。
7.7 特殊审核
7.7.1 扩大认证范围审核
申请评审人员需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能否予以扩大所需的审核活动。针对已获证的客户,可与监督审核同时进行。
7.7.2 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获证组织进行追踪,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通知获证组织后对其进行的审核。
获证组织的产品和服务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对获证组织实施特殊审核。如获证组织不接受特殊审核,认证证书将被暂停。
8、认证证书
8.1 认证机构应当向认证决定符合要求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不应早于认证决定的日期。
8.2 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上一认证周期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再加三年。
8.3 认证证书载明的信息应清晰、明确、容易理解、设计上不会以任何方式产生误导。
8.4 认证证书中的获证组织及认证有关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违反有关法规要求,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名称、注册地址,如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同,还应注明经营地址。若认证的管理体系覆盖多场所,应表述认证所覆盖的所有场所的名称和地址信息(临时场所除外)。
2)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产品、活动、服务的范围。
3)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4)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注: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认证机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在证书上保留原始的认证日期:
a.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b.清晰标示了上一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5)证书编号(或唯一的识别代码)。
6)认证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7)证书信息及证书状态的查询途径。
9、认证的批准、拒绝、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销
认证机构应当在暂停、撤销或恢复认证决定生效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CNCA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系统”。
9.1 认证批准
9.1.1 批准认证注册的条件
1)认证客户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认证客户建立和实施的相关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提出推荐认证的结论意见。
3)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资质规定的范围内。
4)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5)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6)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已经采取纠正/纠正措施,经验证有效。
7)至少近一年来,认证客户申请认证范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国家检查不合格。
8)认证客户已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承诺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9.2 拒绝认证注册
9.2.1 拒绝认证资格的条件
1)认证客户信息未通过公司的申请评审,评审为不予受理认证申请。
2)公司审核组现场审核结论为“不推荐认证注册”。
3)认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或认证客户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问题及与认证范围内相关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公司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4)初次认证第二阶段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或未按规定接受公司再次实施的二阶段审核。
5)再认证审核后,认证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关闭不符合(包括公司审定提出的不符合)。
6)除以上情况外,公司的审定结论为不予认证注册。
9.2.2 拒绝认证注册时,就拒绝认证注册资格的原因告知客户,并向组织发送《不予推荐认证注册资格通知函》。
9.3 保持认证资格
9.3.1 保持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客户的法律地位、行政许可文件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并且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和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范围内。
2)获证客户持续遵守认证有关的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3)获证客户在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持续满足适用的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不满足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获证客户于获证期内,认证范围内涉及的产品/服务/活动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5)获证客户在获证期间未发生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如有发生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并将误用产生的影响降至最少程度。
6)获证客户对顾客或相关方的重大投诉和关切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7)获证客户能按照公司要求及时通报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变更等信息。
8)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经现场审核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核组结论为“保持认证”。
9)获证客户履行与公司签署认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认证合同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9.4 扩大认证范围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客户保持认证资格有效。
2)获证客户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在法律地位文件范围内。国家、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拟扩大的认证范围具有有效的行政许可文件。
3)国家或地方或行业有要求时,获证客户在申请扩大认证范围内的组织单元、产品、服务及其过程和活动,已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4)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覆盖申请扩大的认证范围,并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
5)获证客户按照认证规定缴纳补充认证费用。
注:扩大认证范围,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9.5 缩小认证范围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获证客户认证范围内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不再符合认证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要求。
2)获证客户不愿再继续保持认证范围内的部分产品、服务、区域等认证资格。
3)获证客户缩小认证范围应不包括为缩小认证风险的情况。
备注:
适用时,获证客户应与公司修订认证合同。
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9.6 变更认证信息
9.6.1 变更认证信息的条件
在认证证书有效内,获证客户因信息发生变更,导致与认证证书信息不一致时,应予以更新。
9.6.1.2 变更认证信息的分类:
1)获证客户名称、住所变更。
2)认证地址变更。
3)地名、邮编变更。
4)企业人数变更,证书编号变更。
5)证书范围中的产品、服务、活动的变更。
9.7 认证证书的暂停
9.7.1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调查核实后的5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
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4)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
5)主动请求暂停的。
6)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9.7.2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暂停的原因和性质规定暂停的期限,但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暂停到期后,认证机构应当恢复或撤销认证证书。
9.7.3 认证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暂停认证证书的信息,明确暂停的起始日期和暂停期限,并声明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或引用认证信息。
9.7.4 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如果被暂停认证资格的组织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造成暂停的问题已解决,认证机构应当恢复被暂停的认证证书并保留相应证据。
9.8 认证证书的撤销
获证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5日内撤销其认证证书: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3)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4)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5)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6)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7)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与质量管理体系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8)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9)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10)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9.9 证书的恢复
9.9.1 证书的恢复的条件
获证客户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产生原因已经消除,认证资格的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同时已证实在暂停期内没有使用、引用认证资格(如广告宣传)和使用认证标志。
9.9.2 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监督审核中严重不符合的暂停恢复:
获证方在规定期限内将纠正措施及整改结果交给审核组长,经审核组长验证关闭不符合项后,向认证评定部提交《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报告》。认证评定部根据获证方监督审核的结果和《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报告》组织审议。通过后作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决定,并由市场部向获证客户邮寄《恢复认证注册资格通知函》。
2)其他原因的暂停恢复:
由于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原因而被暂停的,在其得到有效纠正之后(必要时,获证组织应提交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项目负责人填写《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作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决定,并由市场部向获证客户邮寄《恢复认证注册资格通知函》。
9.10 认证证书的注销
认证证书的注销的条件
1)主动申请注销的。
2)换发新证书而注销旧证书的。
3)其他原因需注销的。
10、申诉、投诉处理
认证委托人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认证过程或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或投诉。认证机构一般会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书面告知。
11、记录
11.1 认证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存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之日起3年以上。
11.2 以电子文档方式保存记录的,宜采用不便于编辑的电子文档格式。
11.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资料等,应当保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附表1: